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

第二編 分 則

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

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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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商標註冊所有人授權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情節嚴重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
 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,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
 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、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、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,情節嚴重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
 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,情節嚴重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 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,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,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:
  (一)未經著作權人授權,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、音樂、電影、電視、錄影作品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;
  (二)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;
  (三)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授權,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;
  (四)製作、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。
 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,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,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 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,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:
  (一)以盜竊、利誘、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;
  (二)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;
  (三)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羊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,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。
 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,獲取、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,以侵犯商業秘密論。
 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,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,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,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。
  本條所稱權利人,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授權的商業秘密使用人。
 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。